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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
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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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时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申请延期出资(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出资期限); (2)转让股权:未按时出资股东将未缴付出资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由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出资职责; (3)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3以上表决权),在出资期限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减去不能按时出资部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无论选择哪种解决方式,都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具体解决方式,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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