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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在颁发专利证书、商标专...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2)认可。又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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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 (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5)批准。即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 (6)鉴证。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 (7)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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