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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同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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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意见和理由;(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五)听证主持人询问有关人员;(六)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七)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听证的必要性,我们做出以下解答: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包括: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情疑难、复杂的;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即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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