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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鉴于您目前陈述过于简单,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详细咨询!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
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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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主犯一般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主观上对犯罪的故意起主要作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罪行较大。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多次情节: 1、行为人实施三次以上法定寻衅滋事行为的,一般即可认定属于“多次寻衅滋事”的情节; 2、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3、法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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