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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法人、组织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纳税争议,注意不是税务局的罚款,而是关于该不该纳、或者纳多少的争议;海关法关于纳税...
一般情况下,包括下面几种: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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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 3、法院的告知义务: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
2、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希望对哪些情形行政复议后再行政诉讼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6.价格处罚案件(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7.审计决定案件(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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