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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强奸案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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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的强奸案,检察院应当接受,如果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不能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不同的法律阶段,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三种结案方式和处置程序: 一、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初步调查取证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释放被拘留嫌疑人,终止法律程序。 二、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取保候审解除,嫌疑人不予受审,更不予判刑。 三、移送法院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如下: 1、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作不起诉决定; 2、一审阶段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二审阶段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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