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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普通公路上驾车相比,高速公路车速快、路况更加复杂,一旦发生事故导致的后果严重。因此,公安部123令针对高速公路特殊性,制定更加严格的记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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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超过50%的限速、龟速、占用应急车道、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等行为将扣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速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速度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简单程序处罚决定》》(B版)有关规定,对占用路肩行驶的机动车进行200元罚款并处记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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