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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
具体时间没有规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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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被拘留者拘留期满,拘留所拘留期满当天可以释放。《拘留所条例》第30条规定,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按时解除拘留,发行解除拘留证明书,归还保管的财产。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是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现行犯罪是指正在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嫌疑人的人。其次,有法定紧急情况之一。决定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在自侦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最短3天,最长37天,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调查,期限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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