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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骗取金融票证罪既遂的判决如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诈骗罪的量刑: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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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骗取金融票证罪既遂的裁量标准: 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存款馀额,透支额单独或合计金额不足2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伪造信用卡的情况之一,刑法第177条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存款馀额,透支额单独或合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假冒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称为信用卡内存款馀额,透支额为信用卡伪造后发行卡记录的最高存款馀额,可以计算透支额。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足100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数量较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足50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数量较大。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知道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身份证诈骗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销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的信用卡10张以上。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法院会分别对对自然人和单位量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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