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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按找一下法条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
一、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达到轻伤或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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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故意致人轻伤,涉嫌故意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情在法律上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都是刑事案件,轻微伤是治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对伤情轻重有许多争议,成为处理伤害案件的难题。在修订刑法时,考虑到刑法对重伤案件的规定刑事责任比较重,所以刑法第九十五条对什么是重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重伤的主要是指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在司法实践中,“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一般包括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两足缺失5个以上的足趾,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等等;“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如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在司法实践中,所谓“丧失听觉”一般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言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失明,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达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如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等等。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如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烧、烫伤后出现休克等等。 对于有多处损伤的,不能以多处损伤简单相加,来判断是否重伤;只有在多处损伤中必须有一处符合规定的重伤标准的,才能构成重伤。 刑法只对重伤标准的基本特征作了原则规定,至于具体要达到什么程度,因为实际情况相当复杂,可由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1、构成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需要看用刀砍人的主观动机,予以确定。可能是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如果因主观上过失导致,致受害人轻伤,不构成犯罪,依法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2、如果司法机关通过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系有计划有预谋的事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过程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罪,参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3、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如果司法机关通过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系因矛盾纠纷,导致的情绪失控,临时起意,使用随手的凶器故意伤害受害人,且伤害目标均具有随意性,不存在主观上剥夺对方生命的目的,那么按照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一级,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5、如果司法机关通过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系以主观上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名受害人轻伤,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嫌疑人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6、如果司法机关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系聚众斗殴,且属于首要或积极分子。持凶器聚众斗殴,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条、232条、234条、235条、292条、293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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