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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
要想判断行为性质是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需要知道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首先,主观因素: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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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制作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性质,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但不具有鉴定结论或行政行为的性质。
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致使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会被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性质的分析从: “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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