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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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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是指上级政府通过评估、评估等方式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应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法》从法律制度上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评估、评估的实施主体和对象。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评估和评估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评估和评估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实施评估和评估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政府,其评估和评估对象是下一级人民政府。比如河北省政府对保定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评估;二、本级人民政府,其评估和评估对象是承担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第二,评估和评估的内容。评价的内容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规定,应当主要评估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二是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三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四是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重点任务;五是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能力建设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查处违法案件等。第三,评估和评估的方法。根据各地已经开展的评估和评估工作,食品安全评估主要通过现场评估、暗访、外部评估、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几个等级。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表扬,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和批评。通过评估和评估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促进各级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和食品安全任务完成具有重要作用。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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