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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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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资料《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即身份证明资料。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申请工伤保险需要的材料: 1、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住院审批手续、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的出院有效医疗发票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发票、医疗费清单、入院记录、专项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和病历,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工伤人员医疗费等申请报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结算手续。 2、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批时,需凭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通知书办理结算审批手续;对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审批时,需凭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通知书,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结算手续。 3、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火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供养亲属户籍证明,所属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证明、高初中以下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大丰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结算手续。 4、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批前,单位与职工必须先结算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相关支付凭证,还必须携带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凭证、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已办理的解除合同手续、已办理的停保花名册等材料。
【工伤办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 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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