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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的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1、未成年子女。2、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3、其他对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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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和有权提出中止该项权利行使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保持一致,婚姻法并无直接明确性的规定。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本义,后者的范围应当大于前者,即适当放宽,增加可以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范围。具体分析如下: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相对较小,只允许离婚后,父或母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该权利。而中止行使探望权如果只允许原婚姻关系中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提出请求的话,当探望权的行使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一旦当其基于某种理由无法提出或不敢提出,由于没有适格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将无能为力。因为探望权的中止、恢复行使等,必须得有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法院不能主动对这些问题作出处理。如此,势必使得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目的无法实现。由于中止行使探望权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从立法设立探望权系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原则出发,该项请求权的权利人范围理应相对较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本着保护子女的原则做出了规定,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这样就将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的范围加以明确,同时也拓宽了渠道,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人有以下: 1、未成年子女; 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1、未成年子女。2、直接子女的父或母。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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