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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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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属于变造会计凭证,根据《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对单位除五千到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到五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属罚款,而是由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一种行政性收费。 但是在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也就相当于罚款,只是称呼不同而已。数额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计算。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计划生育超生罚款(应该叫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以“多少为准”的概念。由于行政征收特点与行政处罚有所区别,而全国各省又是按照各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这样的征收数额是无法统一标准,何况在征收过程中,还存在法定的自由裁量的问题。因此,要了解违法生育后到底会被征收多少社会抚养费,则应认真查阅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结合自己的情况,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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