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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但对于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强制招标标准及限额的,必须强制招标甚至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交叉。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法的一种方法,除此以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近来常用的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 3、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区别,招标投标法主要侧重于强制招标项目,而目前强制招标项目都是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招标人的资金来源不作特别要求,招标限额由按原计委规定。而政府采购在采购人、资金来源、采购对象、采购限额上都有别于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招标项目。采购人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采购对象为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限额分中央、地方不同,各地方也不一样。 4、而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是按政府采购预算级别,如政府采购预算为中央预算的,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如政府采购预算为地方预算的,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 因此,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各省级人民政府都会制定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并不涉及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 由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自制定,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还是存在差异,以2009-201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为例,在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限额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北京规定: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必须公开招标。 由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可在政府采购网及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故贵州省的限额可在贵州省的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到。
原告:姓名:性别:男性出生年月、民族、职业、职场和地址、联系方式。被告:姓名:性别:女性出生年月、民族、职业、职场和地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结婚女性(子)XX由原(被告养育。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此说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结婚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大小等。例如,我和被告在XXXX年X月被介绍,在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结婚夫妇的感情一般,生了儿子XX。因为结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所以很快就结婚了,结婚后被告经常参加赌博、卖淫等违法活动,没有正业,我多次苦心劝说不要改变。被告结婚后做的事情,对家人和家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现在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被告离婚养育儿子XX,分割夫妇共同财产XXXX元中的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XX人民法院的具体人员:签字盖章的年月日。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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