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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及其负担是否有法律依据

2021-08-04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应当交纳申请费。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3、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若是发现与自己有债务关系的主体,已经在实施一些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此时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的。但是保全是受到范围的限制的,一旦超过了法定的范围,法院不会采取任何措施保全财产。与财产保全相关的诉讼标的一般都是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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