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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92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环保局请示的答复中都明确指出,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赔偿纠纷所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能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此,你们应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来予以维权。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须举证损害结果,环境污染的事实。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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