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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你目前用得是劳动部门推荐的范本,那么在劳动合同书最后一页,劳动合同变更书一项下,可以进行劳动合同的续约和变更。如果仅是延长劳动合同的日期,只用注明延长劳动合同的日期和时间,工资待遇及其它事项从其原合同约定;如果需要改动的内容比较多,就必须在变更事项中一一注明。最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进行盖章或签字即可生效。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15个工作日内,租赁当事人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租赁双方持相应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基础上进行二次审查,签署二审意见。《》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你目前用得是劳动部门推荐的范本,那么在劳动合同书最后一页,劳动合同变更书一项下,可以进行劳动合同的续约和变更。如果仅是延长劳动合同的日期,只用注明延长劳动合同的日期和时间,工资待遇及其它事项从其原合同约定;如果需要改动的内容比较多,就必须在变更事项中一一注明。最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进行盖章或签字即可生效。如果不是劳动部门推荐的范本,没有劳动合同变更书一项。那么建议你重新签订一次合同就可以了。此外,自去年起,鉴定劳动合同生效的原劳部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因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已经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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