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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若因出轨而导致离婚,且有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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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会分走你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判决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如果对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原本是件因感情不合而走上法庭的简单离婚案,而公公、丈夫两人却通过假诉讼搞起了财产转移。昨天,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今年3月底,兴庆区法院受理了罗某、李某的离婚案,但在庭审时,法官发现王某有与其父串通转移财产的嫌疑,于是在庭审后展开了调查。王某与罗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然而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后,王某提出离婚,双方因家庭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在法庭上,罗某提出他们现有住房是两人婚后在2000年9月份参加房改时所购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则说房子是其父的,并拿出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等相关证据。面对一下子复杂起来的案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决定重新进行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在离婚诉讼前一个月,王某的父亲以儿子当时所住房屋属于自己而并非儿子所有,向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王某,同年3月,父子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将房子产权变更给其父。至此,这起通过假诉讼而大搞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全部展现在法官面前。 今年8月9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撤消了2007年3月1日王某父子两人的调解书,10月29日,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兴庆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王某父亲在3月5日办理的房屋过户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进行了注销。随后,法院对王某与罗某的离婚案作出判决:依法准予二人离婚,孩子由罗某抚养,王某每月承担孩子300元的抚养费。由于王某在起诉离婚前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并给王某住房补偿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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