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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闪婚的越来越多,婚后发现感情及三观不和,于是分居,夫妻一旦分居,各自的独立性就更强了,更期望回归单身世界。那么,分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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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孔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期间,孔先生与朋友一起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收入丰厚。孔先生提出离婚时,王女士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丈夫办厂所得收入。王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评析】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则在法律上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所以,即使夫妻分居期间彼此没有联系,但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解除同居时,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第103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分情况。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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