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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
一、如何认定虚假破产罪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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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虚假破产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1)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2)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3)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公司、企业举债而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国家税收部门等等。以上三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即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符合。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构罪要件。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虚假破产罪如何量刑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根据修正案(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包括公司、企业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指国家破产法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瞒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置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个是实施隐藏财产,承担虚构债务和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瞒财产是指隐瞒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隐瞒、转移、隐瞒。承担虚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有财产是指《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私有或无偿转让财产,以非正常的价格出售财产,向没有财产保证的债务提供财产保证,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行为者只要实施上述情况中的任何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这一客观行为要求。二是要实施虚假破产。也就是说,债务人在没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逃跑、隐瞒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逃避债权人的索赔,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极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不是真正的破产。三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公司、企业举债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权所有者、经济合同中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指公司、企业员工、国家税收部门等。以上三个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由任何公司、企业组成。也就是说,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共同企业和民营企业等都是一致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要构造罪要件。但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应有意构成。行为者必须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过失不构成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但犯罪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企业犯虚假破产罪的处罚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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