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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75号)政策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838144&tn=2处理地点: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36号电话:028-62810217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南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国际人才城(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西区:天目路2号成都电子信息产业功能区(高新区)政务中心19号窗口电话:028-65707062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东区)地址:四川成都高新区新民乡迎宾大道2号成都天府机场新城政务中心28号窗口电话:028-27250532成都天府新区人才发展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滨西路99号7号楼电话:028-68772536成都锦江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三环路二段901号电话:028-86625427成都青羊区人才技术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0号电话:028-86254925成都金牛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西街36号金璐天下二楼电话:028-8770570成都武侯区人才流动开发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22号楼3单元(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电话:028-8505786成都市成华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巷2号附3号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电话:028-84310104、028-84310760成都龙泉驿区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电话:028-8485213、028-8485651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怡湖西路118号电话:028-8366501成都新都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88号政务中心C区二楼电话:028-8394761成都温江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大南街五环广场7号3楼电话:028-82725077成都双流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正通路555号人力资源市场电话:028-85834707成都皮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成都市皮都区南街何公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厅电话:028-8785231简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松林路333号电话:028-272648都江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天府大道639号(紫荆城对面)电话:028-89741026彭州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鹏镇回龙西路18号(集中报到期:政务大厅一楼A区27号.28号窗口;日常处理:市政府第二办公区8楼803办公室)电话:028-8386260邛崃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168号电话:028-8879300崇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永康东路3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1楼电话:028-82203533金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9号电话:028-84997012大邑县人才交流培训考试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邑新大道192号电话:028-8822798浦江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16号电话:028-8855595新津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瑞通路146号电话:028-8255577成都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7号电话:028-8669600成都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54号电话:028-86610504。
集体户口首页可以由户主本人带上申请到户籍所属的派出所或者行政机构申请。我国实行了户口制度,可以按户口户主类型分为个人户口和集体户口两类。高校、人才中心和很多单位都是非农业集体户口,相应户主为学校、人才中心和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籍改革以后,现阶段户口分为家庭户口以及集体户口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该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属于当地的情况,在该集体户口上面的公民都属于当地户口的,若该集体户口不属于当地的,就不属于本地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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