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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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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制发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一般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般计算的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的税,目前最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课征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2011年9月1日前每月减除2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额在3500元以上的征个人所得税,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个税应纳税所得扣除五险一金标准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征收点为500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工资、工资收入适用扣除费用和税率问题,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包括)后实际获得的工资、工资收入、扣除费用统一按5000元/月执行,按本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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