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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 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 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违约情形一旦发生无疑会给遵守合约的一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弥补并且也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是必须得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的赔偿金的,若是对方一次性没有能力全额支付,那么其也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延期或者是分期支付的请求。
卖家违约一般应当赔偿其差价,因为该差价是卖家违约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属于守约方在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差价可以让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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