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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8条第三款规定,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此,我们需要依据《法...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对一切公司事务有最高的规定权限;无规定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质押需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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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股权质押是否应经股东同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8条第三款规定,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此,我们需要依据《法》第71条至第73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规定来判断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经其他同意: 1、股东向作同一公司中其他股东以设质时,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会议中明确设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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