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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
不一定的。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双方想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可以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一定必须回原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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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办离婚手续一定要去婚姻登记地。协议离婚的话,在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都可以。如果在结婚后搬迁,户籍已经变动的,那么在现任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所以,不一定在原登记结婚的地方,进行办理。如果是起诉离婚的话,则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不必考虑结婚登记地点。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1)一般情形;(2)军婚诉讼:a,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形:(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4、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涉外离婚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居住但未定居,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不一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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