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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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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大学,就如同一只脚已经踏入社会,虽然大学尚且是校园,但是人情世故等依然需要考虑。这不是肮脏复杂或者迂腐势力;毕竟大学生活是为我们更好的适应社会做准备的!所以必须学会理智成熟的去处理问题!自然,在大学里有很多不公平的事情,要看是哪方面的事情,从而下手去解决它!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只是关于后勤例如宿舍啊食堂啊校园环境等的问题,您可以给学校的学生会或者辅导员委婉的反应!如果是关于奖学金等,就不要莽撞行事,那会给老师乃至同学留下很恶劣的印象,大学这样不公的事情很多的!还是尝试和老师同学搞好关系以后再得也不迟。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老师打学生是一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也是犯法的。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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