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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

2022-05-09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第四十二条阻挠、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管理不严造成所属人员严重违法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伪造、出卖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五)伪造、篡改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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