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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而董事要拥有这个公司或企业的大型投资者董事会的职权,一般由三种方式可以确定: 1、由法律规定; 2、由公司章程规定; 3、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三种方式中,法律规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权威的,因此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的规定,董事会必须依照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的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伤待遇优厚于其他保险待遇,体现了工伤补偿,也体现了国家和生产单位对职工奉献精神的尊重,有利于增强职工为公奉献的光荣感,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 实行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相结合,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经济技术较为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生产领域不断扩大,劳动者队伍急剧增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可能会出现增加的趋势。因此,实行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要表现有:(一)人们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认为监事会只是应景的摆设,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也是旁听者,并无多少发言权,干不了实事;再者,股份公司内部体制很多未理顺,致使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和改制前的企业之间没有太多的变化。明显的例子是有些股份公司实际上成了控股公司的一个部门或处室,人、财、物无多少自主权,监事很多是控股公司安排兼职的,这样,监事会发挥作用就有较大的局限性。(二)参加监事会的人员素质不够高。有些监事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不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审计业务,水平低于董事和经理人员,这就造成心有余力不足,想监督也监督不了或监督不好的尴尬局面。(三)兼职监事多且级别低。有些监事成了多家公司的监事或者主业工作繁重,结果一心无法多用,变成了名义“顾问”;有的公司董事长是监事会主席的领导,总经理又是监事的领导,级别低,就难以放胆工作,有些事情不敢管,不能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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