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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有: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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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除是无缘无故的行为。债主免债,无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其他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会影响免债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债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了免除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公司债务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债务则是民法典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 二、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公司债务的转让受民法典的限制; 四、公司债务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债务的特点: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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