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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合同履行地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补充协议的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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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地点;协议不能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在哪里;不确定的,以接受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答: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额合同约定,贷款方应将贷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有疑问的,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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