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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个不小的难题,那么,财产分割包括哪些呢?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的话,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割: 1、依《》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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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根据《》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要分割的是婚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百四十一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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