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坏账损失是指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或文件,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者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依法追缴后仍未收回的款项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者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够认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作为坏账损失; 5.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的协议或法院批准债务人的破产重组计划后,无法追偿的部分作为坏账损失; 6.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作为坏账损失; 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期应该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了吧,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 等到确实形成坏账的话,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这样的话,坏账准备不就在一直计提,冲销中吗,实际是转到资产减值损失里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以上就是关于坏账损失税法规定的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9人已浏览
70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