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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二)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关于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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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十六周年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主观方面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刑法学理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由刑法规定或根据司法解释符合犯罪概念,为外在要件。这些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各种形式。通常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方面。寻衅滋事罪的直接客体为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并非仅指公共场所的侵犯秩序,而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及社会主流文化肯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行为规范。
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十六岁以上的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三、犯罪对象为公共秩序;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对于驾驶人员存在上述犯罪事实的,应当按照上述不同的犯罪情况来进行处理,对于酒驾的需要追究酒后驾驶还是醉驾的责任,对于逃逸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罚,最后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涉及到致人重伤的,还需要处有期徒刑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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