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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
1、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才引进落户(需要事先咨询就业单位是否有户口挂靠资质);也可以通过考取当地的社区“公务员”落户; 2、户籍政策为地方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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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2010年,上海市设置了“公共户”制度,规定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如果本市居民因房屋出售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这就解决了因户口无处迁移,“赖”在别人房子里的问题。此项政策出台后,上海市法院完全可以判决旧房主迁出户口,而不用再担心实际可执行性的问题,这也彻底解决了户口纠纷中司法审判与行政管理的衔接问题。
公共户口是到常住地所在的社区进行登记办理的。申请时带好产权证或借住地的借住合同等,以及本人身份证,填写资料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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