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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对法人肯定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一般会坐牢。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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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小姐可涉嫌两种犯罪。一是介绍贿赂罪。二是诈骗罪。 2、如果确有行贿买官行为,黄小姐则涉嫌介绍贿赂罪。 从行为上看,钟先生只是在请求人即贿赂人与介绍贿赂人之间沟通信息而已,尚不构成犯罪。不会坐牢的。 3、如果没有行贿买官行为,黄小姐则涉嫌诈骗犯罪。 钟先生没有把握钱财,与张先生同样是受害者。 4、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进行中介,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目前有三种方式可供钟先生选择: 一是向黄小姐说明买官行为涉嫌犯罪,不受法律保护,劝其主动退还所谓定金。 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钱款会有两种结果: 如黄小姐构成介绍贿赂罪,20万元可能会被没收。如黄小姐构成诈骗罪,20万元可能会被追回。 三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小姐返还钱款。但有在审理过程中被法院认定为刑事案件转由公安机关处理可能。
偷税:违法。只要是因为纳税人的原因少缴税款,不论主观客观,一律视为偷税! 后果:经济责任:补税滞纳金罚款(使纳税成本成倍增加: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并处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 行政责任: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因为税法规定许多行为视同应税行为,比如以房换房没有发生货币交易、房屋抵押,所以纳税人很容易在不经意间产生偷税并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而一旦达到此数额补税为时已晚,司法程序已经启动,税务机关已无权过问,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否则税务机关责任人将承担责任。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主管人员判处刑罚。市场份额领先的公司更应控制风险确保地位,防止对手的攻击。此外,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未代扣代缴,被查出后个人所得税将由单位承担。由于监管力量的不足,一部分人已偷税却不知,一部分人在搏弈(因为资产实名制、计算机联网、打击力度、纳税意识是前提),但名人、高收入者已成为税务局重点监管对象,多人监督一人,并对其建立专门档案。 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失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才叫漏税。 后果:补缴税款(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偷骗税无限期追征)补税时可争取分期但要注意对现金流的冲击。不交滞纳金、不罚款(不会使纳税成本成倍增加)。 按照相应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如果是纳税人进行伪造或者是编造以及印尼或者是擅自的销毁账簿和记账的凭证等这种情况是要按照偷税漏税进行处理,如果是账簿上面列出的之初和收入不符合事实同时没有申报税务机关都应该处理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在一般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同时,《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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