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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中止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到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1、《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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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的许多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1。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出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通知自己,因各种原因不出庭应诉。2、法院如何审理两起被告未出庭的离婚案件?1、在第一类离婚案件中,被告确实因下落不明而无法通知其出庭应诉。法院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只明确规定送达方式,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落不明人应当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是,公告期满送达的文件还没有完成,离婚案件是否因当事人不出庭而缺席判决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涉及人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虽然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但也应当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应诉。但是,对于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能否缺席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判决可以依法缺席。原因是,由于司法解释规定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出庭,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对于第二类: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通知自己,本人因各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处理困惑。法院将处理不同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的,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起诉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审理,被告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当事人到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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