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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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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从重处罚有: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构成累犯的; 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根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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