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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如果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依...
不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如果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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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中先动手与还手有很大的差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打架中先动手与还手是有很大的差别,一般还手的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你可以参考一下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下九点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不能片面的认为先动手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双方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当然如果对方侮辱、诽谤在先,情节恶劣的,那责任就另当别论了,具体双方责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综合全案来确定的。如果是一方无故殴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给对方造成的损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打架斗殴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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