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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贴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生活费用。对象是: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外没有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目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贴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护理费用,是指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护理服务费用持续6个月以上。
预防残疾是指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和人体结构中某些组织和功能的丧失或异常,防止全部或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中有各种致残因素。《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1)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情况,分析致残原因,动态监测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2)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重点预防主要致残因素,优先干预致残风险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和单位;(3)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知识。(4)在进行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疾病、慢性病、精神疾病防治、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干预,减少残疾发生。(5)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6)致残风险高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7)鼓励公民学习预防残疾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8)确保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提供的免费疾病和残疾筛查,使有出生缺陷或致残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
预防腐败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并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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