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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
1、职责只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有监理的话,就是把发现的问题通知监理,让监理处理)二、协调各个主管部门的关系,以及周边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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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违法建设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建设有关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和监理单位均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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