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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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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公安机关在处理与危险物质有关的案件是,可以从投放物质是否具有爆炸性等的属性、投放物质的种类、投放后的直接受害客体等方面来判断具体犯了是哪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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