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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l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建设工程满足业主需要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特性综合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施工单位在以诉讼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施工单位在以诉讼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反诉状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对建设单位反诉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该案例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亦采用一切可能的诉讼手段提出工期、质量反诉,企图达到拒付工程款之目的。本施工单位在以诉讼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建设单位的工期或者质量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对建设单位反诉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该案例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亦采用一切可能的诉讼手段提出工期、质量反诉,企图达到拒付工程款之目的。本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对建设单位反诉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该案例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亦采用一切可能的诉讼手段提出工期、质量反诉,企图达到拒付工程款之目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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