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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强险赔偿时间是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交强险索赔的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而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事实上无法向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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