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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承运起运港承运货物时,必须做到:一、对按规定须提出托运计划的货物,应核对批准的托运计划号码(签订月度运输合同的应核对合同号码)。未经核定...
货物验收起运港应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验收货物时,必须做到:一、对按件承运的货物要当场点收清楚;对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具备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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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有符合要求的员工和安全管理者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己的专用车辆为本部门服务的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向所在地区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运输材料等。二、专用车辆.设备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要求有专业符合标准的车辆,管理车辆设备。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查、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2、*停止使用**的.擅自**的.检查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4、危险品所有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三.清楚明白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程度不同,惩罚力度不同,但在危险货物运输中,不要抱侥幸心理。因为,危险货物危险性巨大,在违反《规定》处罚中,轻则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情况),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集装箱运输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建立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制度,凭箱体和铅封进行交接和划分责任,重箱凭箱体、铅封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二、交接方式:1.港口与船舶在船过交接;2.港口与收货人、港口与铁路、港口与汽车在装卸现场交接;3.交接时,交接双方应签署“集装箱交接清单”(附表四);货物交接凭装箱人填写的“集装箱货物装箱单”(附表五)办理。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发现箱体损坏或内装货物残损、短少,应编制“集装箱、货物残损记录”(附表六),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由损坏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三、责任划分:1.箱体完好、铅封完整,内货发生残损或缺少,由装箱单位负责,在运输过程中或装船前发现破封,应由破封单位或交方负责补封并编制补封记录。拆封时,发现货损货差,由补封单位负责。到达港卸船时,发现破封,有船舶与起运港编有补封记录的,由起运港负责;未编补封记录的,船、港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并编制记录,如有货损货差,由船舶负责。到达港保管中发生的破封,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由到达港负责。2.铅封完好,由于碰撞或挤压造成的箱体角柱、板壁、箱门凹陷、箱体严重变形、箱体板壁面有破洞和创伤、直观能发现的水密垫明显损坏等原因,导致内货残损或短少,由责任单位负责。3.装箱时,装箱人要检查箱体,不适合装货的集装箱,不得使用。如因起运港对箱体检查不严或安排货载不当,导致货物水湿或其它残损,由起运港负责。4.因箱体本身潜在缺陷,如透光检查无法发现渗漏等,造成货物湿损,由集装箱所属单位负责。船舶配装集装箱,由船舶负责绑扎加固。联运集装箱在换装港卸船时,发现破封,由换装港会同船舶共同补封并编制补封记录,到达港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有船舶与起运港编制补封记录的由起运港负责;无起运港与船舶编制补封记录的,由一程船舶负责。如发现箱体不适合装货,必须更换箱体完好的集装箱,并编制记录,换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四、为加强集装箱管理,掌握集装箱流向、动态,凡提离港区的集装箱(不分空、重箱)均应填写“集装箱发放单”,(附表七),用箱人应按期归还集装箱,超期者按规定交纳延滞费。如有损坏应编制“集装箱、货物残损记录”,并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包括: 1、告知义务; 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安全运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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