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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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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向所在县级或设立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4项申请资料:填写申请书,提交以下证明书(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书)汽车驾驶执照:③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发行的无犯罪、毒品行为记录证明书④县级或部队等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身体条件证明书。公安交管部门将在5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的车型。
申请驾驶校车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不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目前的行政法规是这样规定,短期国务院并没有要修改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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