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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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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如下: 1、一般为2个月; 2、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5、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未羁押的侦查期限的规定疏漏,使得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公安侦查人员的不同理解,从而形成不同的办案意识。有的办案单位是依照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期限来定的,如被监视居住的,就以6个月为限,被取保候审的以一年为限,更有甚者,案件放上一两年再移送审查批捕、起诉。也有些办案单位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期限的规定来办理案件的。针对此类现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作为监督依据,常常感觉无法监督,即便是监督了,也常常不能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收效甚微。
侦查羁押的期限侦查羁押侦查羁押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4条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4条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6条在刑诉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7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2个月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1款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诉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详见上述)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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