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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增资的连带责任为:未完全履行增加的资本的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股东增资的连带责任包括: 一、股东增资后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解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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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减资时,股东如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则应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和虚假出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与公司成立时的初始出资没有区别。因此,当股东和发起人因其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的虚假出资而承担责任时,当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虚假增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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