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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被拘留是犯罪的情况,但不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是对工作有影响,但是不会被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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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的功能与企业年金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一是补充养老。职业年金本质上是员工工资的延期支付,其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的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由此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职业年金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因此,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福利激励。职业年金的本质是将员工目前的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手段或工具,方案可以给予员工薪酬福利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它还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三是合理避税。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来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虽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政府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是必然趋势。四是资源配置。职业年金资产通常以基金的形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通过从分散的个人提供集聚基金,实现跨越时间、空间和产业的经济资源转移。通过提供这种转移,个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中优化资源分布,同时资源也可以优化到最高效的目的。企业年金基金是许多国家长期资本的主要来源。基金的投资相对自由,可以产生更高的回报,优化资金配置。职业年金计划形成的基金也有这个功能。
我原来是蒲江县的一名民办教师,在蒲江县教育系统先后工作三十余年,2001年由于蒲江教育系统实行"一刀切",连续任教不足20年的民办教师全部无条件下岗,一次性补偿了4000元,但按照>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保,教育局及工作的五星小学从未为我办理,而其他公办教师全部办理了.全县像我这样未办理社保的下岗民办教师有几十名,下岗后无任何经济来源,特别是我五十多岁了,身体又不好,经常住院治疗也无处可报,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我想请问:因为当时不懂法,没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时间已经过去几年了,还有没有时效性,像这种情况我还能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单位为我补办社保并补偿这几年因为没有办理社保而带来的损失吗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在此以湖北省的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下这一问题。一、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各地教师群体可以参照湖北省的个例,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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